简介:所谓非因工丧生,即非因工作原因、无法被确认为工亡的丧生。非因工丧生,政策法律法规具体了其家属可享用涉及待遇。
2014年11月,王某辉转入原生前某公司工作。2016年7月,因家庭生活琐事,王某辉衣农药自杀身亡经抢救无效丧生。王某辉生前有其母王某仙、其妻李某春、其女儿王某萍。
王某仙、李某春、王某萍皆科农村居民。王某仙有三个子女,拢其子王某拔生活;王某萍出生于2011年10月。在李某春并未参予的情况下,2016年7月,王某辉生前所在组组长及王某辉堂叔参予下,王某仙与生前所在公司达成协议,由生前所在公司缴纳王某辉2016年6月份的工资,同时给与王某辉家属经济补偿5000元。收款后,王某仙等人向该公司开具《收条》,确保此后会以任何理由去找生前所在公司托任何拒绝。
此后,王某仙、李某春、王某萍三人因此事答应,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人仲裁。仲裁查明,2014年12月,王某辉生前与所在公司签定《公司集体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誓约:“职工丧生后,其家属按规定享用抚恤金费和丧葬费,合乎布施的直系亲属按规定给与生活艰难补助金”。王某辉生前所在公司向劳动仲裁委获取证据证实王某辉生前7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
2016年10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判决:一、由公司缴纳给王某仙、李某春、王某萍三人王某辉非因工丧生的丧葬费、抚恤金酬劳总计21156.20元(扣减5000元)。二、由公司从2016年8月起依照下列标准,按月缴纳王某仙、王某萍的生活艰难退休金。今后的遗属生活艰难退休金,随城乡居民低于生活确保标准调整继续执行。
1、王某仙的生活艰难退休金每月81元,缴纳至其丧生的下月起至(2016年标准为242元/月,由其三个子女承担)。2、王某萍的生活艰难退休金242元/月,缴纳至2029年10月起至。
三、丧葬费、抚恤金酬劳、2016年8至10月的生活艰难退休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复使用缴纳。其余的生活艰难退休金于每月25日前缴纳。该公司上告该仲裁判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裁决:裁决与仲裁结果完全一致。该公司上告一审判决,明确提出裁决,并对一审确认《公司集体合同》中誓约的“职工丧生后,其家属按规定享用抚恤金费和丧葬费……”驳回,指出合约誓约的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生,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涉及费用。
”王某辉在家中因家庭琐事衣农药自杀身亡系由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且非因工作原因、因素而引起,科其个人行为,自杀身亡不属于非因工丧生范畴,不不应享用非因工丧生待遇。公司对该事件的再次发生没罪过,不不应分担补偿、赔偿金性质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催促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上诉其裁决,维持原判。【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自杀身亡否合乎非因工丧生待遇的条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生的,其遗属可以发给祭祀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残废几乎失去劳动能力的,可以发给病残津贴。
所须要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缴纳。该规定未将自杀者回避在享用非因工丧生待遇的范围之外。
同时,参考《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的规定,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丧生的规定处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丧生后,其遗属依法享用遗属津贴。” 所谓非因工丧生,即非因工作原因、无法被确认为工亡的丧生。非因工丧生待遇归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企业对于职工在遭遇涉及的风险时对其特定家属所获取的适当物质援助和抚恤金,本案中,王某辉生前原公司签定的集体合同已誓约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生,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涉及费用。
王某辉丧生时系与生前所在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且该期间生前所在公司并未为王某辉交纳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上述规定和集体合同的誓约,王某辉虽因自身罪过而造成丧生,但其家属依法仍拥有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企业取得适当非因工丧生待遇的权利。因该公司并未为王某辉出售社会保险,故本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所缴纳的非因工丧生待遇并转由该公司分担。本案中,该员工其自杀行为虽不有一点倡导,但未违反涉及法律,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规定中,亦皆并未将自杀身亡回避在非因工丧生范围之外,故作为王某辉的遗属,拒绝生前所在公司缴纳丧葬费、抚恤金及王某仙、王某萍的艰难生活退休金于法有据。
一、二审法院裁决并无不当。一般而言,劳动者丧生的,回避工伤丧生的情形,都科非因工丧生的范畴,除畏罪自杀外。例如,员工酗酒过量丧生,也归属于非因工丧生的范围,依然可以享用非因工丧生待遇。员工自杀身亡被确认为非因工丧生时的待遇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合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酗酒的; (三)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
所以,员工自杀身亡无法确认工伤,无法索取工伤赔偿金。但是,根据2010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丧生的,其遗属可以发给祭祀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须要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缴纳。
其明确缴纳的标准如下: 1、布施平亲属救济费 (1)费用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工人与职员非因工身负重伤丧生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布施直系亲属人数,支付布施平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尽办法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非因工身负重伤丧生时,按照以下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支付布施直系亲属救济费:其布施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有些地区也有适当的地方政策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生后布施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死者本人工资”所指按丧生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2)关于直系亲属的确认 《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由依赖工人职员供给,分立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皆得列入该工人职员的布施直系亲属,享用劳动保险待遇: ①祖父、父、夫未满60岁或几乎失去劳动力者; ②祖母、母、妻并未专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③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还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年满16岁; ④孙子女年年满16岁,其父丧生或几乎失去劳动力,母未专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2、祭祀退休金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与职员非因工身负重伤丧生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祭祀退休金。有些地区也有适当的地方政策规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祭祀退休金支出标准的通报》(京财行[2009]70号),北京市职工祭祀退休金统一调整为5000元。
根据新法高于旧法的原则,不应按照2009年北京市实施的上述新的规定,按照5000元的标准缴纳祭祀退休金。提醒:本案例性文章仅限于交流学习之用,不代表月的法律意见,遇上类似于情况不应亦须参照。
任何依照案例内容所做到的决策和后果自行负责管理。如须要月的法律行动和意见,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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